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有前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合计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这是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旨在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
据介绍,《条例》建立了豁免财产制度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余债免除制度,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条例》还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债务免除条件、财产申报及处分规则,创设诚信调查和鼓励清偿机制,加重破产欺诈法律后果,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为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条例》允许债务人保留其不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并设置了豁免财产范围。《条例》要求建立破产信息平台,对债务人高消费等行为实施限制,同时加重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逃废债”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委、《条例》专家起草组组长杜万华表示,《条例》聚焦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有权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条例》已经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
《条例》创设咨询辅导前置和债务清理程序,设置简易程序,降低制度成本。针对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等特殊情形,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制度空白。
厦门破产审判的实践基础良好。据介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2020年成立厦门破产法庭;2022年创新开展具备个人破产部分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2023年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个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试行)》。
《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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